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耿某某系再婚夫妻,北京海淀某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耿某某去世后,张某与三名继子女(耿甲、耿乙、耿丙)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三名继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同时约定对其的赡养...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耿某某系再婚夫妻,北京海淀某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耿某某去世后,张某与三名继子女(耿甲、耿乙、耿丙)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三名继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继承份额,同时约定对其的赡养费事宜。协议签署后,继母张某认为自己已协助三名继子女办理相关过户事宜,但三名继子女却未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而本案的委托人耿甲、耿乙、耿丙认为,父亲耿某某生前留有录音录像遗嘱,明确表示将该套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留给三人,继母张某并未取得耿某某的遗产份额;其次协议中并无明确体现子女三人需每月支付继母张某生活费的情况下,张某才配合办理过户。为此,原告张某将三名继子女诉至法庭,认为其与三名继子女签订的《协议》属赠与协议,起诉欲确认该协议已撤销,并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了确认协议撤销的诉讼请求,继子女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律师总结
李巾参律师作为三位继子女的共同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便与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迅速厘清案件脉络,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在准备诉讼的过程中,李巾参律师指导委托人收集了多项有利证据,庭审过程中李巾参律师据理力争,并以证据加以佐证,证明《协议》性质并非赠与协议,最终案件胜诉,判决驳回原告确认协议撤销的诉讼请求。在李巾参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最终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