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认定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strong>特别程序:认定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strong>缩略图

基本案情 本案为“李女士合同纠纷案”的关联案例。精神病患者李某在某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7万元,同时被伪造身份资料在多家贷款平台申请贷款40万元。该情况被李某丈夫...

基本案情

本案为“李女士合同纠纷案”的关联案例。精神病患者李某在某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7万元,同时被伪造身份资料在多家贷款平台申请贷款40万元。该情况被李某丈夫发现后,其联系了各个金融平台提前还款,并委托李巾参律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其退还服务费。前诉欲确认合同无效,则需本诉作为前置程序,认定被申请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结果

经司法鉴定后认定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律师总结

李巾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案件情况,在充分了解并梳理案情后,李巾参律师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诉讼方案。即先通过本案特别程序,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再提起确认《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无效之诉。

在李巾参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家属进行了确认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在确定原告为无行为能力人后,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庭审当天,经过李巾参律师的据理力争,加上“李女士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予以佐证,最终,李巾参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服务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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