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当事人李女士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因当事人李女士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告工作人员属诱导李女士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服务费7万元,同时伪造身份资料在...
基本案情
2020年,当事人李女士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因当事人李女士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告工作人员属诱导李女士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服务费7万元,同时伪造身份资料在多家贷款平台申请贷款40万元。在被李女士的丈夫发现后,李女士的丈夫遂联系各个金融平台提前还款,并委托李巾参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其退还服务费。
案件结果
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确认《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无效;2、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退还服务费5万元,如被告未按约定足额退费,则于逾期之日起3日内另行退还服务费2.2万元。
律师总结
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李巾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当事人家属积极沟通案件情况,在充分了解并梳理案情后,李巾参律师制定了切实有效的诉讼方案。在该诉讼正式启动前,李巾参律师建议委托人先通过特别程序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在李巾参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家属进行了确认原告李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在确定原告为无行为能力人后,对本案的解决就更加有利了。庭审当天,经过李巾参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服务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