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潘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3年,其育有一女尹某甲、一子尹某乙,父亲去世后,尹某甲认为自己对母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因潘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需要有人陪伴照顾,考虑到老人...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潘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3年,其育有一女尹某甲、一子尹某乙,父亲去世后,尹某甲认为自己对母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现因潘某患有阿尔兹海默症需要有人陪伴照顾,考虑到老人的身心健康,申请认定自己为母亲潘某的监护人。因尹某乙认为自己更适合照顾母亲潘某,且不同意尹某甲作为母亲潘某的监护人,尹某乙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判决尹某甲与尹某乙为母亲潘某的共同监护人。
律师总结
特别程序中指定老人的监护人,需要征求老人的意见。李巾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开庭前便明确提示委托人尹某甲,有可能与其兄被指定为共同监护人,疏导当事人的心结,并与对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最终,当事人认可并接受该判决结果——尹某甲和尹某乙为母亲潘某的共同监护人。